来源:职业病网2019/10/14 10: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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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生产性噪声的车间应尽量远离其他非噪声作业车间、行政区和生活区。
工作场所噪声与振动防护基本要求
1.具有生产性噪声的车间应尽量远离其他非噪声作业车间、行政区和生活区。
2.噪声较大的设备应尽量将噪声源与操作人员隔开;工艺允许远距离控制的,可设置隔声操作(控制)室。
3.产生强烈振动的车间应有防止振动传播的措施。
4.噪声与振动强度较大的生产设备应安装在单层厂房或多层厂房的底层;对振幅、功率大的设备应设计减振基础。
5.噪声作业工人接触限值为:
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8h,稳态噪声限值为85dB(A),非稳态噪声等效声级的限值为85dB(A)。
6.噪声和振动的控制在发生源控制的基础上,对厂房的设计和设备的布局需采取降噪和减振措施。
7.产生强烈振动的车间应修筑防振沟。产生噪声和振动的车间墙体应加厚。为减轻噪声和振动的产生和传播,设置隔声室以阻断噪声的传播。隔声室的天棚、墙体、门窗均应符合隔声、吸声的要求。
8.噪声强度超过GBJ87-1985要求的厂房,其内墙、顶棚应设计安装吸声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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