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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评价选址要求

来源:职业病网2019/10/17 9: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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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为区别于环境卫生选址要求,本标准的选址与总体布局卫生学要求突出了工业企业周边环境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以及工业企业之间的相互影响,有关环境评价选址要求参见相关标准。

      A.7为区别于环境卫生选址要求,本标准的选址与总体布局卫生学要求突出了工业企业周边环境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以及工业企业之间的相互影响,有关环境评价选址要求参见相关标准。

      环境评价选址要求

      A.8有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浓度)的卫生学要求分别在GBZ2.

      

      GBZ2.2和本标准中给出,GBZ2.1、GBZ2.2给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浓度)限值称为工作场所职业接触限值,本标准暂时保留的部分物理因素强度暂称为卫生限值,并将在适当时机纳入GBZ2.1或GBZ2.2。

      

      A.9规定产生工频电磁场设备安装地址(位置)周边居住区、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区域的电场强度<4kV/m是指该区域的最高容许接触水平,长期慢性的健康影响特别是致癌效应尚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A.10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使用面积可参见表A.2

      

      A.11有毒气体防护站的装备可参考表A.3配置。

      

      A.12急救箱配备内容可根据工业企业规模、职业病危害性质、接触人数等实际需要参照表A.4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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