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T 0125—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SF/Z JD0304001—2010《录像资料鉴定规范》的第3部分:人像鉴定规范,与所代替部
分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 3章);
b) 增加了“人体动态特征”中的“习惯性行为特征”(见 4.3.3);
c) 增加了“人像特征”中的“人体时空关联特征”(见 4.6);
d) 增加了“设备和工具”要求(见第 5章);
e) 增加了“图像处理及分析”要求(见 6.4);
f) 增加了“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要求(见 6.7.3);
g) 增加了“对人像特征差异点的分析和评价”要求(见 6.8.1);
h) 增加了“记录要求”(见第 7章);
i) 细化了“鉴定意见的表述”(见 8.3,2010年版的第 8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中国刑警学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施少培、杨旭、曾锦华、卢启萌、孙维龙、卞新伟、陈晓红、奚建华、徐彻、
钱煌贵、李岩、郭弘、耿浦洋、刘勇、杨洪臣、孙鹏、高峰。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0年首次发布为 SF/Z JD0304001—2010;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