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021/1/8 9: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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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水规定
煤矿防水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加强煤矿防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的专项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山)、有关部门防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相关防水内容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水工作应坚持预测预报、疑似探测、先探测后挖掘、先治后采取原则,采取预防、堵塞、疏远、排放、切断的综合管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山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部门防水工作的第一负责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水技术管理。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山应根据本部门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专用排水设备,建立专用排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其复杂的煤矿企业、矿场,除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外,还应设立专业防水机构。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山应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危险调查管理制度。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山应编制本单位防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井范围内及周边地区水文地质条件不明确的,应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查明水害情况之前,严禁采掘活动。
当发现矿井有渗水迹象时,应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挖掘工作,撤出工作人员到安全场所,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分析寻找渗水原因。
第九条煤矿企业、矿场应对职工进行防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水知识,提高防水工作技能和防水能力。
第十条煤矿企业、矿山应加强防水技术研究和科学技术攻关,推进防水新技术、新装备和新技术,提高防水工作技术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其复杂的煤矿企业、矿山,必须配备必要的防水救灾设备。
第二章矿山水文地质类别划分和基础资料
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别划分
第11条根据矿山被挖掘破坏或受到影响的含水层和水体、矿山和周边的旧空水分布情况、矿井涌水量或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灾影响程度和防水工作难易度,矿井水文的地质类型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其复杂等4种。
表2-1矿井水文地质类
注:1.单位涌水量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为准。
2.在单位涌水量Q、矿井涌水量Q1、Q2、矿井突水量Q3中,以最大值作为分类依据。
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分煤层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4.根据分类依据,高低原则,确定矿山水文的地质类型。
第12条矿山应研究本部门水文地质状况,制定矿山水文地质类型分类报告,确定本部门矿山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
矿山水文地质类型分类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矿山所在地、范围、邻居关系、自然地理等情况
(2)传统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价
(3)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和含水层和隔水层分布规律和特点
(4)矿山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和周边老空分布情况
(5)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和处理状况
(6)对矿山开采水的影响程度和防水工作的难易度评价
(7)矿山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和防水工作建议。
第13条矿山水文地质类型应每3年重新确定。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山必须在一年内重新确定本部门的水文地质类型。
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300m3/h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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